编制数量指标综合指数的一般原则是采用( )作为同度量因素。
举一反三
- 编制数量指标综合指数的一般原则是采用( )作为同度量因素。
- 编制综合指数时,同度量因素选择的原则是() A: 质量指标指数一般以报告期的数量指标作为同度量因素 B: 质量指标指数一般以基期的数量指标作为同度量因素 C: 数量指标指数一般以基期的数量指标作为同度量 D: 数量指标指数一般以基期质量指标作为同度因素 E: 数量指标指数一般以固定基期的质量指标作为同度量因素
- 编制综合指数,确定同度量因素的一般原则是:数量指标指数宜以 ()作为同度量因素,质量指标指数宜以 数量指标作为同度量因素。
- 编制数量指标综合指数的一般原则是() A: 采用基期的数量指标作为同度量因素 B: 采用基期的质量指标作为同度量因素 C: 采用报告期的数量指标作为同度量因素 D: 采用报告期的质量指标作为同度量因素
- 编制数量指标综合指数的一般原则是采用()指标作同度量因素。 A: 基期数量 B: 基期质量 C: 报告期数量 D: 报告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