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并评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1)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法域,两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如何认识和处理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又取决于国家采取的私法立法体制,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有采取民商分立体制的国家,也有采取民商合一体制的国家。在民商分立体制中,商法是私法领域中独立于民法的一个部门法;在民商合一体制中,商法为民法所包含,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要求民法得到完善和发展的同时,亦为商事法的立法提供了容观依据.(2)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评护①概念民商分立,是指在立法形式上,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民商合一,是指由民法统率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于民法典外不制定商法典,只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制。②成因a. “民商分立”的成因西方国家商法在封建时期的民法之外而独立存在,正是后来欧陆国家民商法分别法典化而导致民商分立的历史缘由,西方传统民商分立体制的形成,并非出于理性的认识与选择,而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即欧洲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所形成的商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以及商人阶层自身创造的商事习惯法和商事法庭。诸如此类的原因,造就了商法独立于民法之外的民商分立传统体制。因此,有学者指出: “民商分立并不是科学的构思而只是历史的产物。”这就必然带来了在商事立法技术上的难题和民商二法内容上的重叠,从而为民商合一留下了种种借口。b.“是商合一的成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形成缘由,是根植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需要,市场经济极大发展的结果,导致人的卷遍商化,生产者直接成为商人,商人直接成为工业生产者,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融合为一,并进一步导致商人转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消失,从前经营是商人的特权,现今已成人人得之。概言之,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导致了商法独立存在的经济与社会根基逐步丧失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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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地看待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历史渊源及其对各国立法体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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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分界点在于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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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用下列哪一体制 A: 民商分立 B: 民商合一 C: 没有任何商法 D: 只有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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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两种立法体例的具体表现,并不是否认民商法是私法的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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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应当如何界定?(<br/>) A: 民法与商法没有区别 B: 民法可以包含商法 C: 商法特别法,民法是普通法 D: 民法是特别法,商法是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