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26
    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下我国商法的地位及其存在形式。
  • 答:(1)民法与商法构成了私法的基本架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是指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设立商法典,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为商事单行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实质上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商法在中世纪的出现是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②“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br][/br]③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④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由此可见,民商合一是发展的趋势。(2)  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形成缘由,是根植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需要。市场经济极大发展,导致人的普遍商化,生产者直接成为商人,商人直接成为工业生产者,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融合为一,并进一步导致商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消失,从前经营是商人的特权,现今已成人人得为之。概言之,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导致了商法独立存在的经济与社会根基逐步丧失。民商合一已成为当代私法发展的趋势。(3)  我国立法采用民商合一主义。旧中国在编纂民法典时,曾在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上发生过争论,后法典起草者提出民商合一的提案,并论证了民商合一立法的理由,其理由主要是:因我国历史关系,商人本非特殊阶层;因社会发展进步,民商合一有相当理由;民商合一为世界立法之最新发展趋势:人民在法律面前应一律平等,不宜因职业而分别立法:什么是商事行为,难以区分:分别立法重复之处甚多,如一方为商人,一方为非商人,则会发生适用困难。以上提案和理由经采纳后形成了一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我国1949年后继受前苏联立法和理论,而前苏联亦采用民商合一,因此,民商合一迄今未改变。在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下,我国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商事单行法如《海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是商法的存在形式。

    内容

    • 0

      分析民法与商法的相互关系并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作出评述。

    • 1

      我国商事立法,坚持民商合一的原则

    • 2

      如何正确地看待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历史渊源及其对各国立法体例的影响?

    • 3

      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立法观点。 A: 民商分立 B: 民商合一 C: 民法优先 D: 商事优先

    • 4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我国尚未就属于何种体例作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我国现今要求和现代民法发展趋势,我国应采取()体例。 A: 民商分立 B: 民商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