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海家具厂得知荣丰公司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9年8月1日致函荣丰公司以每套2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荣丰公司考虑到建海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8月2日回函订购1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1800元,同时要求三个月内将桌椅送至荣丰公司,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建海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8月4日又发函给荣丰公司,同意荣丰公司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2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荣丰公司所定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1900元出售。荣丰公
A: 8月2日荣丰公司发出的函件
B: 8月4日建海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C: 8月6日荣丰公司发出的函件
D: 8月1日建海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A: 8月2日荣丰公司发出的函件
B: 8月4日建海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C: 8月6日荣丰公司发出的函件
D: 8月1日建海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举一反三
- 甲家具厂得知乙公司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月1日致函乙公司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乙公司考虑到甲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 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三个月内将桌椅送至乙公司,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甲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乙公司,同意乙公司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乙公司所定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乙公司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甲家具厂电话告知乙公司收到2月6日函件。该合同的要约为( )。 A: 2月1日甲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 2月2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 C: 2月4日甲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 2月6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
- 甲家俱厂得知乙公司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月1日致函乙公司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乙公司考虑到甲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三个月内将桌椅送到乙公司,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甲家俱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乙公司,同意乙公司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乙公司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乙公司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甲家俱厂电话告知乙公司收到2月6日函件。该合同的要约为()。 A: 2月1日甲家俱厂发出的函件 B: 2月2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 C: 2月4日甲家俱厂发出的函件 D: 2月6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
- 甲家俱厂得知乙公司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月1日致函乙公司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乙公司考虑到甲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三个月内将桌椅送到乙公司,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甲家俱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乙公司,同意乙公司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乙公司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乙公司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甲家俱厂电话告知乙公司收到2月6日函件。该合同的要约为()。 A: 2月1日甲家俱厂发出的函件 B: 2月2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 C: 2月4日甲家俱厂发出的函件 D: 2月6日乙公司发出的函件
- A 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 B 公司销售货物,双方于 2021 年 7 月 18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B 公司于 7 月 30 日向 A 公司预付货款,但 A 公司在 7 月 20 日就收到 B 公司的预付货款;A 公司于 8 月 6 日发出货物。按相关规定, A 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 ( )。 A: 7 月 18 日 B: 7 月 30 日 C: 7 月 20 日 D: 8 月 6 日
- 2019 年 8 月甲公司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给乙公司,9 日签订合同,13日开具发票,20 日发出货物,28 日收到货款。甲公司该笔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 8 月 13 日 B: 8 月 20 日 C: 8 月 9 日 D: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