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的,则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 )
举一反三
-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 )
- 根据《旅游法》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
- 根据《旅游法》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 A: 违约责任 B: 赔偿责任 C: 连带责任 D: 行政责任
- 《旅游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这里的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包括()。 A: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 B: 景区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 C: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等服务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D: 为旅游者提供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E: 旅游综合执法人员的行为
- 关于饭店经营者的权利于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饭店有制止旅客在饭店内不良行为的权利 B: 旅客不履行合同的约定造成饭店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旅客赔偿合理的损失 C: 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赔偿旅游者损失。 D: 饭店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E: 饭店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或场地交由他人从事煮熟、餐饮、购物、游览、娱乐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