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超过约定的期限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举一反三
-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 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超过约定期限()日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
-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在( )情形下,会造成合同的中止。 A: 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B: 超过约定的期限5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C: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D: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2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