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超过约定期限()日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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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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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在( )情形下,会造成合同的中止。 A: 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B: 超过约定的期限5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C: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D: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2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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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身保险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依照规定解除合同,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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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身保险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依照规定解除合同,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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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的下列情形下,会造成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的有()。 A: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二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B: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C: 超过约定的期限五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D: 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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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