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当事人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以()为标的交付地。
A: 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地
B: 合同履行地
C: 出卖人户籍所在地
D: 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A: 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地
B: 合同履行地
C: 出卖人户籍所在地
D: 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举一反三
- 买卖合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当为()。 A: 合同签订地 B: 合同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C: 合同履行地 D: 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若买卖合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当为()。 A: 合同签订地 B: 合同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C: 合同履行地 D: 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的,其交付地的确定() A: 由当事人补充协议 B: 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C: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以第一承运人承运地为交付地 D: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当事人不知道标的所在地的,以出卖人合同订立时营业地为交付地 E: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都知道标的所在地的,以标的所在地为交付地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 A: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B: 当事入主营业地 C: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D: 标的物所在地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 A: 当事人住所地 B: 当事人主营业地 C: 标的物所在地 D: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