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29
    甲村与乙村相邻。1980年,为保证甲村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和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元钱,乙村则同意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30米的范围内不建设任何烧砖厂,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此后多年,双方均照约定行事。1995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地承包给了村民张某,承包期为20年。张某承包该地后,建起了砖窑开始烧砖,遭到了甲村的强烈抗议,乙村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无奈只好将砖厂暂时闲置。2000年,张某考虑村里承诺的期限已满,又开始筹建砖厂。这时乙村和甲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同时考虑到张某的损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的费用今后全部由乙村补偿给张某。张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决定承包地的使用方式,遂与两个村委会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 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开设砖窑
    B: 张某应自1995年至2000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C: 张某应自1995年至201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D: 张某应自2000年至201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