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青书学堂: (问答题) 案例三:基本案情:某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该公司遂向本省的甲水泥厂、乙水泥厂及原告丙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该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注明了水泥价格。而丙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该公司送去了50吨。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该公司得知甲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地第二天上午,甲水泥厂发函电称已准备发货。下午,丙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该公司告知丙水泥厂已决定购买甲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丙水泥厂送来的水泥。丙水泥厂认为该公司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丙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1、该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是什么行为?该公司第二次向甲水泥厂发函是什么行为?该公司与甲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丙水泥厂与该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公司有无义务接受丙水泥厂发来的货物?本案中丙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本题1.0分)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