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举一反三
- 《城乡规划法》第36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 )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某大型建设项目,拟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A: 核发选址意见书 B: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C: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 提供规划条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A: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C: 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 D: 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