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36) 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举一反三
-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于2013年5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甲公司出票时,在金额栏内填写"不大于5000元",并且该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派人取支票时,提出金额的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当即重新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5月2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6月5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但银行仍然拒绝向丙公司付款。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小题。关于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的有效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无效 B: 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 C: 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补记的,该支票可以得到付款
- 甲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付款人的支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该票据的背面注明“不得转让”,丙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则丁公司可以向( )追索。 A: 甲公司 B: 乙公司 C: 丙公司 D: A银行
- 甲公司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一张给乙公司,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七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 A: 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 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 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 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支票以支付购货款,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丙公司以支付劳务供应款;如果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有权要求支票付款银行拒绝向丙公司支付票款。
- 甲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付款人的支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该票据的背面注明“不得转让”,丙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则丁公司可以向()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