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4月1日起,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 )
举一反三
- 根据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为()。 A: 10% B: 20% C: 30% D: 5%
- 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 A: 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B: 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C: 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D: 按照粮食白酒或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 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的税目有( )。 A: 薯类白酒 B: 雪茄 C: 卷烟 D: 粮食白酒
- 下列各项不符合消费税规定的是 未知类型:{'options': ['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以外购的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 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type': 102}
- 下列应税消费品中,适用于定额税率的有() A: 粮食白酒 B: 薯类白酒 C: 酒精 D: 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