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举一反三
-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A: A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五吨以上的 B: B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C: C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吨以上的 D: D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十吨以上的
- 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A: 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B: 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C: 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D: 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 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被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A: 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B: 非法获得在20万元以上的 C: 造成海洋环境严重破坏的 D: 造成严重国际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