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的效力,留置权属物权的效力
举一反三
-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产生的物权变动只有财产权属转移的效力即物权变动效力,而不具有物权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留置的法律特征表现在如下( )方面。 A: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即不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有约定,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当然产生。 B: 留置权与原始债权具有牵连性。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并非基于留置财产上的关系而产生,则不得留置该财产。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C: 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如果债权人丧失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即消灭。 D: 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以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这是留置权的留置效力,又称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在债务人超过一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留置权的变价与优先受偿效力,又被称为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 )。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
-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 )。 A: 后产生的物权优先于先产生的物权 B: 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C: 物权的效力优先于人身权的效力 D: 物权的优先效力在物权之间不适用 E: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