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收取租金30万元,增值税税额1.8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16年l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017年度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万元。
举一反三
- 2×16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30万元,增值税税额1.8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15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16年度出租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万元。 A: 20 B: 11.8 C: 10 D: 21.8
- 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2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14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015年度出租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万元。
- 2019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不含税租金15万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商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在出租期间内甲公司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1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8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2019年出租该商标权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为( )万元。 A: 0 B: 3 C: 12 D: 15
- 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2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为2017年1月1日购入,初始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直线法摊销,无残值。不考虑其他因素,2018年度出租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 )万元。 A: 10 B: 11.2 C: 20 D: 21.2
- 智慧职教: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5日,甲公司以106万元(含增值税税额6万元)的价格购入一项商标权。为推广该商标权,甲公司发生广告宣传费用2万元,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取得该项商标权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