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申请备案,成为主办券商。
举一反三
- 主办券商申请终止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或不再具备相关业务备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通知该主办券商并公告
-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个转让日内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书),向其出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 根据业务规则等规定,主办券商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哪些业务的证券公司()。 ①推荐业务 ②经纪业务 ③做市业务 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
-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做市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向()和()报备
- 主办券商应在取得业务备案函后()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同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