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一律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举一反三
- 计算消费税时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纳消费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其中计税数量为( )。 A: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为实际销售数量 B: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为移送使用数量 C: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为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 D: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 下列各项中,符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规定的有()。 A: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 B: 受托方代委托方购进材料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C: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D: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
- 自产自用的应当使用复合税率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是( )。
- 在从量定额计算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包括( ) A: 销售应税消费品,为销售数量 B: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C: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数量 D: 进口应税消费品,为进口应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