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10-29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亲生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亲兄弟姐妹之等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相互间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亦不享有任何权利。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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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1

      下列关于《收养法》有关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B: 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履行了收养登记手续后,双方的关系就转化为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享有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C: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D: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

    • 2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

    • 3

      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

    • 4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却()。 A: 中止 B: 中断 C: 延缓 D: 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