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撤销从业资格
B: 责令改正
C: 给予警告
D: 没收违法所得
A: 撤销从业资格
B: 责令改正
C: 给予警告
D: 没收违法所得
举一反三
- 合规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证券法》,发行人股东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 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