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银行保函业务过程中,担保银行应避免保函期限敞口,将保函期限明确约定为具体失效日期;如无法规定具体的失效日期,应明确规定失效事件。
举一反三
- 办理银行保函业务过程中,担保银行应避免保函金额敞口,采用以合同标的百分比的表达方式确定保函金额,而不宜将保函金额明确约定为具体数额。
- 办理银行保函业务过程中,担保银行应避免保函金额敞口,如果对方坚持百分比的约定,可在条款中约定以下()内容。 A: 保函金额的最低限额 B: 保函金额的最高限额 C: 保函金额的具体数额 D: 保函期限不确定
-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3条规定,保函内容应清楚、准确,避免过多细节,其主要内容是()。 A: 有关当事人,开立保函的依据 B: 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C: 要求付款的条件 D: 保函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 E: 受益人
- 中国大学MOOC: 根据URDG758,如果保函或反担保函既没有规定失效日,也没有规定失效事件,则保函应自开立之日起( )之后终止。
- 保函失效后均应办理注销手续,保函的失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A: 保函载明的有效期届满 B: 保函失效事件发生后 C: 保证义务履行完毕或申请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效力时 D: 其他任何可使保函失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