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高频率的处理原则有( )。
A: 当系统频率高于50.10赫兹时,省调调控员应主动采取恢复系统频率的措施,使ACE偏差趋于零或为负
B: 当系统频率≥50.20赫兹,各电厂应立即主动将出力降低直至机组允许最低出力
C: 当系统频率>50.50赫兹时,装有高频切机的发电厂机组应立即停止该机的运行
D: 当系统频率>51.00赫兹时,在各电厂出力已降至最低的基础上,省调调控员应立即发布停机、停炉指令,努力使系统频率在30分钟内恢复正常
A: 当系统频率高于50.10赫兹时,省调调控员应主动采取恢复系统频率的措施,使ACE偏差趋于零或为负
B: 当系统频率≥50.20赫兹,各电厂应立即主动将出力降低直至机组允许最低出力
C: 当系统频率>50.50赫兹时,装有高频切机的发电厂机组应立即停止该机的运行
D: 当系统频率>51.00赫兹时,在各电厂出力已降至最低的基础上,省调调控员应立即发布停机、停炉指令,努力使系统频率在30分钟内恢复正常
举一反三
- 当系统频率超出50±()时,第二调频厂应立即主动调整出力参与系统调频,直至频率恢复至规定值内并报告省调调度员。 A: 0.1Hz B: 0.2Hz C: 0.5Hz D: 1Hz
- 当频率超出50±()时,全*省所有电厂应主动调整出力协助电网调频,直至频率恢复。 A: 0.1Hz B: 0.2Hz C: 0.5Hz D: 1Hz
- 当系统频率降低时,应增加系统中的无功出力。
- 当电网电压降低时,应增加系统中的无功出力;当系统频率降低时,应增加系统中的有功出力。
- 关注系统频率,在频率出现()及时有效地调整系统出力及负荷,在短时间内恢复系统频率至合格范围内。 A: 偏差时 B: 较大偏差时 C: 较小偏差时 D: 误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