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是否会支持承包人的利息主张?
举一反三
-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无利息。
- 对于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利息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B: 当事人约定垫资利息,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C: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自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起计算 D: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B: 当事人约定垫资利息,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C: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自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起计算 D: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