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之外的各种单据上有关货物的名称,只要不与信用证规定相抵触,可以用统称。
举一反三
- 海运提单和保险单上有关货物的名称,只要不与信用证规定相抵触,就可以用统称。
- 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单据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相抵触,而装箱单的名称可以使用统称,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相抵触
- 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单据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相抵触。
- 国内信用证业务中,商业发票是说明卖方履约的中心单据,在全部单据中起中心作用,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单据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 按《UCP600》规定,海运提单中货物的描述()。 A: 只要不与信用证的描述相抵触 B: 必须使用货物的全称 C: 必须与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完全一致 D: 符合信用证或合同,与实际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成分、品牌等相一致 E: 可使用货物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