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单中的货物名称填写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并与实际货物名称一致,但允许与实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分、品牌等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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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 按《UCP600》规定,海运提单中货物的描述()。 A: 只要不与信用证的描述相抵触 B: 必须使用货物的全称 C: 必须与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完全一致 D: 符合信用证或合同,与实际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成分、品牌等相一致 E: 可使用货物的统称
- 7.根据UCP600,海运提单中货物的描述( )。 A: 只要不与信用证的描述相抵触,可使用货物的统称 B: 必须使用货物的全称 C: 必须与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完全一致 D: 符合信用证或合同的,与实际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等相一致
- 若合同或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通常情况下,托运单中的货物说明也必须详细列出货物的型号、规格,不能只写大类名称或统称
- 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必须填写具体的名称,需要时可填写货物的型号、规格或牌号。()
-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 )和铁危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