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URC522》,银行必须核实单据的种类和份数是否与()中所列一致,不符或遗漏时,都应立即电告委托方。
举一反三
- 按《URC522》,银行必须核实单据的种类和份数是否与()中所列一致,不符或遗漏时,都应立即电告委托方。
- 托收行、代收行核实单据,是表面上核对,只确认所收到的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申请书(或托收指示书)所列的是否一致,没有审核单据内容的义务,也不对单据是否与合同相符负责。
- 托收银行即要审核单据的内容又要核对单据的种类与份数是否与委托人在申请书中填写的情况相同。()
- 审核收单行在托收指示书上的批注,若发现单据种类及份数有误,应立即电告托收行,声明兴业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 进口到单,经办行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全套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必须认真审单,首先应审核交单行交单面函的有关内容,下来说法正确的有() A: 交单日期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B: 单据种类与份数是否与所附单据相符 C: 单据种类、名称与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D: 是否一次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