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职教: 《电子签名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举一反三
- 智慧职教: 正如书面文件可能会被他人冒名签署一样,在电子环境下的移动商务活动中,也可能出会现冒名发出的数据电文。数据电文的归属,就是如何认定数据电文的发出者或者其主体问题。它是数据电文的法律后果的先决条件。《电子签名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 数据电文除发件人自己发送的以外,有下列()情形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 正如书面文件可能会被他人冒名签署一样,在电子环境下的移动商务活动中,也可能出会现冒名发出的数据电文。数据电文的归属,就是如何认定数据电文的发出者或者其主体问题。它是数据电文的法律后果的先决条件。《电子签名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A: 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B: 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C: 发件人的助理发送的 D: 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智慧职教: 《电子签名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填空(1)] 。
- 智慧职教: 《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