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赵某、钱某和孙某计划设立一家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赵某制定了公司章 程。其中规定:赵某以劳务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10万元;钱某以商品房一幢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20万元;孙某以所掌握的客户来源作价15万元人民币,由赵某为董事长,钱、孙为副董事长;不设股东会、监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盈利平均分配。请问:该公司三名股东的设立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