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款凭据中,仅仅出现或者记明订金、押金、保证金、诚信金等字眼,并不能将其一概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举一反三
- “定金”和“订金”的法律意义相差无几。
- 下列关于定金与订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形式,适用定金罚款 B: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C: 订金并非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从其性质上来说只是预付款 D: 金也并非担保,并不产生定金的担保责任,收受订金一方的责任仅止于返还订金,而并不产生双倍返还责任 E: 支付订金一方一般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失去已支付订金的追索权
- 提交成本费用暂收款报账单时,如需关联收款大类为“收其他押金或保证金”的收款流水,可以选择的业务大类有() A: 代办点保证金 B: 其他押金或保证金 C: 营销信用金 D: 共建共享基金
- 合同中注明的“定金”、“订金”或“保证金”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已缴纳的3000元属于()。 A: 押金 B: 定金 C: 预付款 D: 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