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的人员,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举一反三
-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患有以下疾病时,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A: 痢疾、伤寒 B: 肺结核 C: 甲、戊型病毒性肝炎 D: 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
-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可以上岗工作。
-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可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患有痢疾、伤寒、乙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下列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A: 痢疾 B: 甲型病毒性肝炎 C: 活动性肺结核 D: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