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指什么?种类有哪些?
举一反三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属于这类自诉案件的有
- 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办理。 A: 可以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 B: 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 C: 可以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也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 D: 可以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但其收集的证据是否有效,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 在公安边防大队级单位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当案件出现管辖争议或特殊情况时,如案件发生在两地或三地交界处等情形,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条第2款之规定,由共同的上级公安边防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