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6
    甲公司为使生产顺利进行,迫切需要一批原材料,便于11月21日书写一封信件,向乙公司提出要约,欲以5万元1吨的价格向乙公司购买10吨原材料,要约有效期为12日。11月22日,甲公司将该信寄出。甲公司发出的信件于11月25日到达乙公司所在地的邮局。11月26且,邮局将该信送至乙公司。如果在11月23日甲公司的车间突发大火,使生产陷于停顿,甲公司便于11月23日向乙公司发出第二封信,要求取消要约。甲公司发出的要约于11月26日到达乙公司,第二封信件于11月28日到达乙公司。因为乙公司收发信件人员的疏忽,乙公司的主管人员并未看到这两封信件。若将《合同法》第19条视为禁止性规定,那么:
    A: 要约有效,未被撤回
    B: 要约有效,未被撤销
    C: 要约失效,已被撤回
    D: 要约失效,已被撤销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