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人民法院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一反三
-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罚款。 A: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B: 2000元以下 C: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D: 5000元以下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的罚款。 A: A、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B: B、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 C、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D: D、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合伙企业未依照法律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字样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不包括() A: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B: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C: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D: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某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除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并处的最低罚款额是()。 A: 1000元 B: 2000元 C: 3000元 D: 5000元
- 合伙企业设立时,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不得使用诸如“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