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4
    《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或()记数时此项增减不适用。信用证的数量采用“大约”词语时,应解释为数量不超过()的增减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