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未被平衡欠超高和未被平衡过超高有何规定?
未被平衡欠超高,不应大于75mm,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90mm,但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线路个别特殊情况下已设置的90(不含)~110mm的欠超高可暂时保留,但应逐步改造;未被平衡过超高不应大于30mm,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50mm,允许速度大于160km/h线路的个别特殊情况下不应大于70mm。实设超高在满足上述的条件下,货物列车较多时,宜减小未被平衡过超高(Hg),旅客列车较多时宜减小未被平衡欠超高(Hc)。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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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平衡超高的一般要求:欠超高一般应不大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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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平衡超高的一般要求:欠超高困难条件下不大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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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路曲线地段,外股钢轨设置超高是否合理,应对()进行检算。 A: 未被平衡欠超高 B: 平均速度 C: 货物列车平均行车速度 D: 未被平衡过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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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地段,未被平衡欠超高,一般应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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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列车通过曲线的实际速度大于平均速度时,这时未被平衡的超高小于零,这种未被平衡的超高称为过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