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某市一高尔夫球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1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球杆,价税合计为140.4万元,合同约定客户于9月5日、11月5日各支付50%价款;9月5日按照约定收到50%的价款,但并未给客户开具发票。已知高尔夫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该企业9月就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