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来电要我提供大豆,按含油量18%,含水份14%,不完全粒7%,杂质1%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情况下,我方可以接受。()
举一反三
- 某外商来电要我提供芝麻一批,按含油量45%,含水分12%,杂质3%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情况下,我方可以接受。( )
- 某外商来电要求我方提供东北大豆一批,规格为含油量20%,含水分15%,不完善粒6%,杂质1%来订立合同,对此一般情况下我方可以接受。
- 某外商来电要我方提供东北大豆,要求按含油量25%,含水分11%,不完善粒8%,杂质2%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完整的品质规定,我方可考虑接受
- 我出口大豆一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大豆的水份为14%,含油量18%,杂质1%,不完善粒7%。这样的规定既科学又合理,事后不会发生纠葛。
- 智慧职教: 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的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