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及租金的具体支付办法。后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撤船。发生争议后诉至法院,经查,双方都没有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承租人可否要求出租人赔偿因出租人撤船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举一反三
-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租期一年,租金每月XX元,按月支付。后在租期中,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故出租人撤船。撤船当天承租人将船上燃油加满后交还出租人。出租人是否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 光船租赁中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 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属于 A: 光船租赁合同 B: 班轮运输合同 C: 航次租船合同 D: 定期租船合同
- 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 )。 A: 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B: 出租人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承租人付双倍租金 C: 出租人无权解除合同,但可直接向转租人要求支付租金 D: 出租人无权提前解除合同,但租期届满后可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A: 国际班轮运输合同 B: 航次租船合同 C: 定期租船合同 D: 光船租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