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协议。
A: 送贮
B: 处置
C: 回收
D: 返回
A: 送贮
B: 处置
C: 回收
D: 返回
举一反三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A: I B: Ⅱ C: Ⅲ D: Ⅳ E: Ⅴ
-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以不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 关于废旧放射源处理和场所退役的要求不正确的是: A: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B: 废源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可先存放在本单位,也可以自行处置 C: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D: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A: I B: II C: III D: 以上三个选项都包含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上。 A: 放射源本体 B: 密封包壳体 C: 放射源外包装 D: A或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