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税额为( )元,另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还可以享受每月( )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A: 1600、3000
B: 2000、3200
C: 1600、2800
D: 2000、2800
A: 1600、3000
B: 2000、3200
C: 1600、2800
D: 2000、2800
D
举一反三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还可以享受每月( )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A: 1600 B: 2000 C: 2800 D: 3200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享受每月()元的附加免征额。 A: 1600 B: 2000 C: 2800 D: 4000
- 自2008年3月1日起,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 )元;另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还可以享受每月( )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A: 1600;3200 B: 2000;3200 C: 1600;4000 D: 2000;4000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 元。 A: 每月800 B: 每月3200 C: 每月4000 D: 每年3200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200元。()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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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1600元;另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还可以享受每月( )的附加减除费用。 A: 1600元 B: 4800元 C: 3200元 D: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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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其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A: 1300元 B: 2400元 C: 3500元 D: 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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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不满五年的个人,应就下列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A: 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 B: 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 C: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纳税 D: 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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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附加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 A: 在境内外企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B: 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C: 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藉专家 D: 应邀出国讲学的中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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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的规定,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按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 )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 800 B: 1600 C: 3200 D: 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