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税额为( )元,另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还可以享受每月( )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A: 1600、3000
B: 2000、3200
C: 1600、2800
D: 2000、2800
A: 1600、3000
B: 2000、3200
C: 1600、2800
D: 2000、2800
举一反三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还可以享受每月( )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A: 1600 B: 2000 C: 2800 D: 3200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享受每月()元的附加免征额。 A: 1600 B: 2000 C: 2800 D: 4000
- 自2008年3月1日起,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 )元;另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还可以享受每月( )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A: 1600;3200 B: 2000;3200 C: 1600;4000 D: 2000;4000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 元。 A: 每月800 B: 每月3200 C: 每月4000 D: 每年3200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