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部法律允许美国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综合经营,开启金融业混业经营时代?( )
A: 1994年《里格-尼尔州际银行业务与分支机构效率法案》
B: 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C: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A: 1994年《里格-尼尔州际银行业务与分支机构效率法案》
B: 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C: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举一反三
- 美国允许银行、证券、保险机构跨业经营的法律是() A: 《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 B: 《1933年银行法》 C: 《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 D: 《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
- 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并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时代的法案是()。 A: 《证券法》 B: 《证券交易法》 C: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D: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 下列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法律是()。 A: 《国民银行法》 B: 《麦克法顿法》 C: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D: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 ( )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A: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B: 《证券法》 C: 《国民银行法》 D: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 代表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到来的标志是()。 A: 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B: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C: 我国1998年《证券法》 D: 美国1933年《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