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允许银行、证券、保险机构跨业经营的法律是()
A: 《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
B: 《1933年银行法》
C: 《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
D: 《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
A: 《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
B: 《1933年银行法》
C: 《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
D: 《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
举一反三
- 下列哪些法案与银行的混合经营有关()。 A: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B: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C: 日本新《银行法》 D: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 下列哪部法律允许美国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综合经营,开启金融业混业经营时代?( ) A: 1994年《里格-尼尔州际银行业务与分支机构效率法案》 B: 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C: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 下列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法律是()。 A: 《国民银行法》 B: 《麦克法顿法》 C: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D: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 ( )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A: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B: 《证券法》 C: 《国民银行法》 D: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 废除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及其它一些相关法律中有关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业经营的条款,从而使美国金融业从立法上告别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历史,迈向了一个混业经营的新时代的法案是( ) A: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B: 巴塞尔协议Ⅰ C: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D: 多德·弗兰克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