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中,中信银行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应改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举一反三
-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中,中信银行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对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但处置后剩余投资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由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转为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改按权益法核算。 ( )
-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
-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转换时需要追溯调整。
-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子公司)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