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布开立() ①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②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③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④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举一反三
-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布开立() ①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②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③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④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名义在()分别开立融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 ①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②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③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④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内的资金。 A: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B: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C: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D: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应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A: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B: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C: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D: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