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条款彼此矛盾时,如果不能修改或同意接受信用证条件,则必须以买卖合同为制单和审单的依据,才能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举一反三
- 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彼此矛盾时,如果不能修改信用证条件,则必须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制单和审单,才能安全收汇。(
- 在审证环节中,如果发现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条款彼此矛盾,应提出修改信用证
-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互相矛盾,制单审单时应以()为准
- 信用证依据买卖合同开立,出口商要保证安全收汇,所制作的单据必须做到()。 A: 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符 B: 与实际发运的货物相符 C: 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 D: 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一致时,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主,适当参照信用证的有关条款
- 开立信用证时要注意信用证和合证同一致,必须做到或标明( )。 A: 使用“参阅第××号合同”或“第××号合同项下货物”等条款 B: 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包括修改后的买卖合同)为依据,合同中规定要在信用证上明确的条款都必须列明 C: 将有关合同作为信用证附件附存信用证后 D: 标明信用证是合同的附属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