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5
    1995年,美国一家跨国公司与印尼官方签订一份合资建设电厂的合同,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了“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该项目于1996年开工建设,不久印尼发生了暴乱,苏哈托政府濒临倒台。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下,印尼政府以在其境内的电站电价过高,建设成本太大,须重新审查为由,于1997年中止了境内27家电厂的建设和经营。在中止令中,没有任何有关给予业主补偿和如何解决纠纷的规定和安排。投保人的项目被中止后,希望与印尼政府协商解决纠纷,以继续维持其在印尼的投资利益。当时因印尼政局混乱,投保人屡次要求磋商都没有回应,最后只得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出索赔。 问:(1)本案是否属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风险范围?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否应对投保人的损失进行赔付?赔付后该机构是否可以向印尼政府进行代位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