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史密斯与我国某厂签订了一份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因该合同发生争议到美国某州法院进行诉讼。
举一反三
- 居住在美国的商人史密斯与我国某市齿轮厂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拟在深圳市建立合资经营企业,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协商,双方约定到日本国某县法院进行诉讼。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诉讼应当由谁管辖 A: 美国商人史密斯居住地所在州的法院管辖 B: 中国法院管辖 C: 日本国某县法院管辖 D: 国际法院管辖
- 居住在美国的商人史密斯与我国某市齿轮厂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协商,双方约定到日本国某县法院进行诉讼。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诉讼应当由谁管辖?( )
- 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 A: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美国商人乔治与玛丽因合同争议诉至我国法院,对于该案的被告方当事人可以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30日答辩期间的规定 B: 居住在美国的商人罗伯特与我国境内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后如发生争议,到美国某法院进行诉讼,该约定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C: 涉外合同纠纷及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D: 涉外财产保全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
- 上海某企业与美国某公司合资经营一大酒店,双方经协商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合同,后又协商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协议,协议对合同的某些内容作了补充。在经营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的是______ A: 合资有限公司合同 B: 合资有限公司协议 C: 董事会决议 D: 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 广东某企业与香港某公司合资经营四州大酒店,双方先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又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协议,协议对合同的某些内容作了补充。在经营中双方发生争议,由于合资经营合同与合资经营协议的内容存在差异,解决该争议应以( )为准。 A: 合资经营合同 B: 董事会决议 C: 合资经营协议 D: 合资企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