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9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投,结婚之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00年12月便开始分居。 2001年6月,甲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判归其所有。经查,该车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举行婚礼之前,为女方娘家购买送给双方结婚的礼物,并没有确定是归甲男还是乙女。双方也没有对摩托车的归属进行约定。那么,双方讼争的摩托车依法应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或男方个人财产( )
    A: 应为法定的共同财产
    B: 应为女方的法定个人财产,因为是女方娘家送的结婚礼物
    C: 应为男方的法定个人财产,因为男方会骑摩托车,并且实际上也是由甲男使用
    D: 如果双方离婚,则为乙女的法定个人财产;如果不离婚,则为法定的共同财产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