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84条中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体现了我国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采用了登记地说。
举一反三
- 我国法律确定外国法人的本国法以其注册登记地为标准。(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体现了哪一个原则() A: 属人主义 B: 属地主义 C: 保护主义 D: 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之折中原则
-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 A注册登记地 B: B股东国籍国 C: C营业中心所在地 D: D管理中心所在地
- 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国籍所属国解散后的财产的处置,一般应适用() A: 外国法人营业地的内国法 B: 其各个财产所在地国法 C: 外国法人的国籍国法 D: 法院地法
- 对外国法人,我国以()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 法人注册登记地 B: 法人办事机构所在地 C: 法人营业地 D: 法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