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美元,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手续以后,收到了买方因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请问: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举一反三
-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 合同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商品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却拒赔。问: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请问: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 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若发现与合同规定不符,确属卖方责任时,买方有权拒收。但如果买方已经付款,则表示对货物的接受,无权索赔。
- 1.合同的商品检验一般规定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享有对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的权利。但在一定条件下,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丧失。这些条件是( )。 A: 买卖双方另有约定 B: 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 C: 合同规定以卖方的检验为准 D: 卖方已经检验了货物